遛狗不拴绳的惨痛代价,再次以一条生命的逝去敲响警钟。
养犬人的法定义务
拥有宠物犬这一行为可不是单纯的个人喜好所致,犬也不是单纯的个人喜好所致,它是要负担一系列与法律规定有关的责任的。我国的《民法典》里面有关管理规定,还有在多个地区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里全都表明,带着犬往户外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使用束犬链也就是狗狗绳来做到使狗受到牵引,并且还要给大型犬这一类型的犬戴上嘴套。这些规定不是那种仅供参考的意义,它们是在法律上必定要履行的要具备强制性的义务。
基础是风险预防,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犬只,尤其是其中的中大型犬,其行为有着不可预知性。牵引绳乃是控制其活动范围,防止对他人造成干扰或者伤害的最为直接有效的工具。法律把拴绳规定成饲养者的核心义务,正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平衡养犬权利与公众人身安全。
悲剧发生的具体过程
2025年6月16日的中午时段,把时间定睛在靖江时,看到有一位老人,她正如同平常那样,在家门前的道路之上行走着。当老人家行走,路过邻居王某家的门口位置时,意外的状况就这么发生了。王某家里面,有一只金毛犬,它没有拴着绳子,体重差不多是六十斤,从敞开着的大门之内,突然一下子冲了出来,径直朝着老人扑了过去。
具有强大力量的冲击力致使老人在瞬间就倒在地上,其头部重重地与地面产生撞击。虽然犬主人王某在事后辩解称犬只“并没有进行接触”,但是法院所调取的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下了撞击发出的声音以及老人倒地的整个过程。在一个看起来普普通通的午后时光,只因犬只丧失控制,从而演变成了无法去挽回的悲剧。
争议焦点与证据认定
在庭审期间,双方之间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老人受伤的直接缘由,被告王某始终坚称,乃老人自己看到狗之后因受惊而后退才导致摔倒,金毛犬根本没有碰到她,这种说法妄图把责任导向受害人自身的反应 。
可是呢,法院做出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现场的监控录像。这个录像呀,虽然有可能并没有捕捉到双方接触的那一刹那的画面,然而它所记录下来的巨大撞击声,以及老人当时马上就倒地起不来的状态,这些合在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依据证据优势的,监控录像里的内容足够去推翻被告那单方面的陈述,从而证实犬只冲扑这一行为和老人受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关于靖江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具备着清晰明确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基础主要是依据《民法典》当中的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表示如果有行为人未曾遵循已然明确的在管理条例方面的各类限定,从而未针对动物采取能够确保安全的专门措施,进而致使他人遭受到损害的这种情况,那么作为动物饲养者的人员是应当承担起与之相关的侵权责任的。
就本案而言,“未采取安全措施”呈现于多个层面,其一,给大型犬洗完澡后没有及时栓绳,其二,没有关闭家门,致使犬只处于能够自由冲出去的状态,这些连续的疏忽致使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饲养人王某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涵盖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四十余万元 。
事件背后的深刻教训
这一起事件当中,核心的教训是,对于规则的那种无视,以及存在的侥幸心理。王某解释说,因为天气炎热给狗洗澡,所以没有拴绳,这恰好就暴露了,她自身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她觉得,狗是熟悉的,而且只是短暂地放松,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可就是这种侥幸心理,恰恰是大多数悲剧开始的源头。
安全规则是针对“万一”情况而设定的,一次不小心就会导致丧命,这个案子给所有饲养者敲响了警钟,管理责任是持续且不间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放松都有可能开启风险的大门,不光出门得拴绳,在自家院落、楼道这类半公共区域,同样要采取严格措施,避免犬只脱离管控,。
如何构建更安全的公共环境
对构建人犬能和谐共处的公共环境而言,需要饲养者、公众以及管理部门一同付出努力,饲养者身为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把拴绳、戴嘴套,还有及时清理粪便这些行为转化成自身行为习惯,特别是在公园,小区等人员多的场所 。
社区以及物业应当强化宣传并予以监督,针对不文明养犬这类行为展开劝导。相关的部门需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对于多次违规的那些人加大处罚的力度。与此同时,公众当碰到未拴绳的犬只的时候,也应该维持冷静状态,防止忽然做出动作去刺激犬只,并且能够借助拍照录像当作证据、朝着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等一系列方式来维护自身所拥有的权益。
此案件致使我们展开思索,于倡导宠物友好之际,怎样借由每个人自身自觉的行动,切实筑牢公共安全的基础防线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以及建议,要是觉得本文具备警示价值,那就请点赞并转发给予更多人以供看到 。